法律分析:不可以。定金作为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具有促成主合同成立的作用,定金合同一旦成立的,则后期因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则定金不予返还,接收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则实行定金罚则。因此,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时一定是对事后合同订立的概率有较高地把握,不会后期作出返回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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