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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和公检法的关系

2024-12-24 来源:爱尚他娱乐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 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法院可向党委政法委报送需要挂牌督办的执行案件。对于抗拒、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抵制或无视督办的可通报,必要时可通过媒体曝光。对通报中涉及有关人员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协调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究。涉及刑事责任的,由政法部门立案查处。对通报中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抗拒、逃避执行的,应抄送相应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强化宏观监督。要认真做好宏观指导工作,在不直接介入个案诉讼活动的原则下,通过个案监督发现执法活动中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及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解决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四指导组进驻期间电话:0451—84612285;邮政信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A317号邮政信箱。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日期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司法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四指导组公告》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省委安排,黑龙江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四指导组对省属监狱戒毒系统干警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值班电话:0451—84612285;邮政信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A317号邮政信箱。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日期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指导组主要受理省属监狱戒毒系统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上级交办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核查完毕并反馈,超过两个月不能查清的,经向交办单位申请,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确在六个月内无法查清的,应当书面上报延期原因。对实名举报,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收到举报线索7日内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记录在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举报电话:0517-83762956、83762957;邮政信箱为:江苏省淮安市A011号邮政信箱。受理电话时间为每8:00-20:00,受理来信来电截止日期:6月15日。 法律依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栏】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举报电话:0517-83762956、83762957;邮政信箱为:江苏省准安市A011号邮政信箱。受理电话时间为每8:00-20:00,受理来信来电截止日期:6月15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机构,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公检法是受政法委的领导,当然是党内的领导。因为公检法办案是依照法律的,所以政法委是对公检法的党的领导。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条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机构,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公检法是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关系由《刑事诉讼法》调整。其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公安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监督关系,公安局是为人民服务的执法机关。公检法是受政法委的领导,当然是党内的领导。因为公检法办案是依照法律的,所以政法委是对公检法的党的领导。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机构,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公检法是受政法委的领导,当然是党内的领导。因为公检法办案是依照法律的,所以政法委是对公检法的党的领导。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第十四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机构,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公检法是受政法委的领导,当然是党内的领导。因为公检法办案是依照法律的,所以政法委是对公检法的党的领导。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条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检法司的权力是相等的。公检法司,是各司其责的,互相制约。公安局和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但兼有司法的职能,公安局有刑事侦查权,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狱。检察院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机关,负责对犯罪的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同时还要对职务犯罪的刑事侦查权。法院是审判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机构,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公检法是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关系由《刑事诉讼法》调整。其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公安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监督关系,公安局是为人民服务的执法机关。公检法是受政法委的领导,当然是党内的领导。因为公检法办案是依照法律的,所以政法委是对公检法的党的领导。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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