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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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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破裂。在离婚案件中,允许或不允许离婚取决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解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夫妻一方通奸,非法同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或判决离婚后起诉,审查不可能和解,可认定夫妻关系破裂,可判决离婚。可见,通奸、同居、重婚都是判决离婚的原因。当然,通奸和非法同居只是判决离婚的原因,并不意味着一旦夫妻通奸,非法同居,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应当判决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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