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罪量刑如下:
一、以下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五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5、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以下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违规制造支五支以上的;
2、违规销售支二支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支的;
(三)非法销售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支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