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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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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对方当事人负担。

(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己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亦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一、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内容有哪些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第三人都对自己的主张是否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分情况而定。当无请求的第三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无请求的第三人因为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时提出主张时,有举证责任;当附随一方当事人时,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不负举证责任。

3、诉讼代表人对其所代表的一方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对于举证责任的一项相关规定,对于这项规定法律上上明确表示有原告来提供证据表示被告犯有一定的罪责,在个人债务案件常常会被使用,被告人也需要提供自己无罪的相关证据,这样也更能体现出诉讼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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