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移地安置以《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为准,回迁安置以《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为准,货币化安置以《领款通知单》为准。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诉讼时效为3年。房屋拆迁补偿诉讼时效从何算起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2.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房屋拆迁补偿诉讼时效的法律与适用范围
房屋拆迁补偿诉讼时效的法律与适用范围取决于具体的国家法律体系和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来说,法律会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诉讼的起诉时效,即在何时必须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时效旨在保护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避免过长时间的延迟和不确定性。同时,法律也会规定适用范围,即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房屋拆迁补偿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可能涉及到房屋拆迁的原因、拆迁补偿的金额、相关当事人的权益等因素。因此,了解具体国家法律体系和民法典的规定是理解房屋拆迁补偿诉讼时效法律与适用范围的关键。
结语
房屋拆迁补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和适用范围因具体国家法律体系和民法典规定而异。时效旨在保护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了解具体法律规定是理解房屋拆迁补偿诉讼时效的关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