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在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县级向人民申请执行。据此,可以知道:
(1)司法强拆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市县级作出补偿决定;二是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什么都不做。
(2)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自然资源部门、、住建局等主体均无权申请司法强拆。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程序。第一,市县级向房屋所在地基层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人民在收到申请后5日立案;第三,人民进行审查。在立案之日起有30日的审查期限,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批准可以申请延期。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第四,人民作出裁定。人民准予执行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说明理由送达申请机关。上面提到被区强拆了,说明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实际上拆迁的机关可能是区,也可能是区。强拆主要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强拆,另外一种是司法强拆。司法强拆也是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诉讼或者是提出异议,但是如果房屋已经被司法强拆以后,那么只能够去申请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