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1.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 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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