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是没有责任划分的。具体如下:
1、工伤不存在责任划分,属于工伤的,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2、发生工伤后,需先去社保局确认单位是否为自己购买了工伤保险;
3、若单位已买工伤保险,可要求单位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
4、若没有,则需尽快搜集劳动关系证据,一年之内申报工伤。
一、职工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如下: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二、工伤理赔标准如下:
1、按生活自理障碍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作为生活护理费;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