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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有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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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当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到底有谁承担用工责任,申请劳动仲裁时,由劳动进行选择,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由总公司承担用工责任,也可以选择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所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当选择总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时,可以直接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当选择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将总公司、分公司都列为被申请人。当然,在选择第一种情形时,为了方便查明事实,可以不要求分公司承担责任,但还是会将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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