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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规定的判断依据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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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二、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

三、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四、医疗依赖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五、生活自理障碍

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2)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3)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4)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5)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六、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综上所述,关于工伤鉴定标准规定的判定依据,主要包括工伤对职工器官造成的缺失、损伤、导致哪些功能性障碍,是否需要长时间、乃至终身依靠治疗药物或医疗设备对工伤进行医治,能否自行吃饭、翻动身体、大小解和自由活动,是否需要多项目的护理照顾等,根据综合情况、考虑社会因素和晋级事项,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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