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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第二次起诉离婚没有感情破裂证据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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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第几次起诉没有关系。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六)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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