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3、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6、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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